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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光失信案例】被执行人黄某拒不交出法院查封的车辆构成拒执罪
    日期:2022-11-17  来源:长汀文明网    

    2022年,长汀法院积极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大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行社会效果,优化社会治理环境,推动长汀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分期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进一步宣传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拒不交出法院查封的车辆构成拒执罪——被执行人黄某拒执罪一案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被法院查封,经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等材料后,拒不向法院交车也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执行]黄某,男,无业。2018年,黄某向汽车公司购买东风标致轿车一辆,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80000元,分36期还款。截至2019年7月,黄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2月,长汀法院依法判令黄某应于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银行股份有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0420元及相应利息。但黄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黄某名下有登记上述车辆,遂对该车进行查封并责令黄某交出车辆,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黄某拒不交付车辆,也未执行法院判决。2022年8月经网络询价:黄某名下的轿车价格总额49700元。

    [刑事审判]长汀法院将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出执行车辆,价值497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交付被执行车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万福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长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长汀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判决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教育意义]任何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比自觉履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还轻,就没有人会主动履行。黄某有财产不主动报告,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为儿戏,最终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身陷囹圄。在此正告各被执行人莫要心存侥幸,要做诚信守法的公民。